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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118号

晏朝容诉陈永忠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晏朝容,陈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晏朝容,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郑筱祎、徐龙,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忠,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晏朝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忠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永忠应支付晏朝容本金加利息人民币70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10元、执行费人民币62560.05元,共计人民币7094570.05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田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