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晏朝容,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郑筱祎、徐龙,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忠,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晏朝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忠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永忠应支付晏朝容本金加利息人民币70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10元、执行费人民币62560.05元,共计人民币7094570.05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田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