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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69号

陈建平与陈佩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平,陈佩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陈佩钦,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平与被执行人陈佩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7月4日,被执行人陈佩钦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建平借款13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陈佩钦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建平发现被执行人陈佩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