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54号申请执行人柴换娣,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任东闯,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柴换娣与任东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4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东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柴换娣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东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东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柴换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东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柴换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民一初字第428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