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91执889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王代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王代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柳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代莲,女,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代莲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代莲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5421元(其中借款本金146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4305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0日),案件受理费2010元,案件执行费3106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