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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273号

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27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王秀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代理

审判员 周 畅

人民陪审员 朱福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立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