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27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王秀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 判 长 张 英
代理
审判员 周 畅
人民陪审员 朱福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立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