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虎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0389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雨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