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84号申请执行人于杨,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沈波波等,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浙江省象山县。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北民北初初字第03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杨与被执行人沈波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该判决书确认沈波波等给付于杨劳务费99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现被执行人沈波波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沈波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北民北初字第03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