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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执204号

黄光辉与王黔南、黄安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光辉,王黔南,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黄光辉(又名黄辉),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顺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王黔南,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黄安全,男,1950年6月15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光辉申请执行王黔南、黄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王黔南、黄安全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光辉欠款人民币13442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王黔南、黄安全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1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现在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向 宏

审 判 员  卢 松

代理

审判员  冉启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