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黄光辉(又名黄辉),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顺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王黔南,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黄安全,男,1950年6月15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光辉申请执行王黔南、黄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王黔南、黄安全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光辉欠款人民币13442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王黔南、黄安全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1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现在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向 宏
审 判 员 卢 松
代理
审判员 冉启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