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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执591号

刘树宝与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树宝,于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宝,男,汉族,无职业,住五常市。被执行人于金凤,男,汉族,无职业,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刘树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力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延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