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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88-2号

杨岚与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岚,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杨岚,女,1987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善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岚与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海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3498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杨岚工资共计人民币30103元。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四个、查封其名下机动车四辆,未发现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杨岚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杨岚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阳

代理

审判员  周忠良

代理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英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