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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字第454号

北京聚鑫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聚鑫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鑫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中街9号。法定代表人袁成良。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鑫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聚鑫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1244号,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4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生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赵一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