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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42号

韩彦国、李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彦国,李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韩彦国,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兵,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受理韩彦国申请执行李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张文曦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孟 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