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556号原告申俊芹。委托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俊林。被告张俊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俊芹与被告张俊林、张俊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俊芹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俊芹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俊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申俊芹负担。
审 判 长 宫学金
代理
审判员 胡 馨
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