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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556号

申俊芹与张俊林、张俊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申俊芹,张俊林,张俊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556号原告申俊芹。委托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俊林。被告张俊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俊芹与被告张俊林、张俊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俊芹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俊芹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俊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申俊芹负担。

审 判 长  宫学金

代理

审判员  胡 馨

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