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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736号

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嘉定依晨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嘉定依晨纸箱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58号。被执行人上海嘉定依晨纸箱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0号5层A5107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嘉定依晨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调查,本案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被告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退回,被执行人上海嘉定依晨纸箱厂暂无立即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有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73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