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336号申请执行人陈焕萍,女,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曾文健,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岗竹山二巷**号,身份证号码4401111970********。陈素有,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水东街东巷**号,身份证号码4401111970********。陈梓钊,男,汉族,1993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雄伟聚龙街十一巷*号,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曾桂兰,女,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雄伟聚龙街十一巷*号,身份证号码4401111962********。陈焕萍与曾文健、陈素有、陈梓钊、曾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曾文健、陈素有、陈梓钊、曾桂兰共同赔偿陈焕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共5990.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曾文健、陈素有、陈梓钊、曾桂兰共同负担(陈焕萍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曾文健、陈素有、陈梓钊、曾桂兰向陈焕萍直接迳付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建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文健、陈素有、陈梓钊、曾桂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曾文健、陈素有、陈梓钊、曾桂兰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