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63号申请人梁钟尹,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彭木兵,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陈林,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汪晓华,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梁亚群,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梁建明,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梁钟尹与被申请人彭木兵、陈林、汪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钟尹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林、汪晓华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陈林、汪晓华有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层X号的车位一个(产权证号:权1*****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4号)。担保人梁亚群、梁建明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5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6号)作为申请人梁钟尹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裁定:
一、准许在1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彭木兵、陈林、汪晓华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担保人梁亚群、梁建明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梁亚群、梁建明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9、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5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林、汪晓华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层X号的车位一个(产权证号:权1*****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向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