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78号
申请人:李学增。
被
申请人:罗培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学增与被申请人罗培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罗培明名下的车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财保25号之二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广利 来源:
李学增与罗培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78号
申请人:李学增。
被
申请人:罗培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学增与被申请人罗培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罗培明名下的车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财保25号之二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广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