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0666号原告北京庆达高科联合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竹园32号楼1层103。组织机构代码:05357XXXX。法定代表人姚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克梅,女,1973年6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负责人吴建国,村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庆达高科联合商贸中心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庆达高科联合商贸中心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庆达高科联合商贸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庆达高科联合商贸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庆达高科联合商贸中心负担五十元(已交纳),其余六百七十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庆达高科联合商贸中心。
代理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