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906号原告李×,女,1937年5月1日出生。被告孙×1,女,59岁。被告孙×2,女,53岁。被告孙×3,男,49岁。被告孙×4,男,47岁。被告孙×5,女,44岁。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孙×1、孙×2、孙×3、孙×4、孙×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得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昝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