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民初4330号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王志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王志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330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海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夏,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被告王志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王志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曼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