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1996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0月8日减刑释放。2016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号吉利牌小型汽车,沿方正县方正镇北二街自东向西行驶至龙兴小区北门门前时与由被害人鲍某某(男,60岁)驾驶的×××号大众牌轿车相撞。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7mg/100ml。案发后,徐某某赔偿被害人鲍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6月26日在方正县方正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朋友在饭店聚餐。席间,徐某某喝一两白酒、二瓶啤酒。同时16时许,徐某某驾驶×××号吉利牌小型汽车回家,其驾车沿方正县方正镇北二街自东向西行驶至龙兴小区北门门前时与由被害人鲍某某(男,60岁)驾驶的×××号大众牌轿车相撞。鲍某某发觉徐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报警,公安机关派员到达现场后依法传唤徐某某至办案机关接受调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徐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7mg/100ml。案发后,徐某某与鲍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徐某某赔偿鲍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徐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车辆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报告,(2004)方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方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供述、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未提交和申请调取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宋雪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