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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民初609-3号

曾小旋与倪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小旋,倪晓玲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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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60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曾小旋,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少彬、石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倪晓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代理人:洪锐涛、刘晓刚(实习),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曾小旋诉被告倪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曾小旋的保全申请,本院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粤5203民初609-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倪晓玲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2016年6月8日,被告倪晓玲对原告曾小旋提起反诉,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本诉、反诉合并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本诉、反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的款项也已当庭理楚。因本案本诉、反诉达成调解的债务已履行完毕,原告曾小旋同意解除对被告倪晓玲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综上,

本院认为,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倪晓玲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帆

代理

审判员 陈 礼 俊

代理

审判员 蔡��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浩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