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128号原告王金生,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委托代理人侯培华,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生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涉嫌诈骗,已向公安部门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金生负担。
审 判 长 朱希功
代理
审判员 王 琳代理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