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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1128号

王金生诉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128号原告王金生,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委托代理人侯培华,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生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涉嫌诈骗,已向公安部门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金生负担。

审 判 长  朱希功

代理

审判员  王 琳代理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