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177-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滨河绿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藁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滨河绿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存款9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吴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