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杨忠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桂翼、宋文斌,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晓宏,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夏银奎,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张守儒,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夏克华,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守儒、杨晓宏、夏银奎、夏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张守儒、杨晓宏、夏银奎、夏克华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守儒、杨晓宏、夏银奎、夏克华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姚儒真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海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