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8983号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甫全,杜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甫全,杜琼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983号

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

法定代表人:胡世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玲,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甫全,男,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杜琼英,女,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甫全、杜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君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