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983号
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
法定代表人:胡世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玲,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甫全,男,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杜琼英,女,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甫全、杜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君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