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沈志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邵武××人民医院医生,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雄,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邵武××国家税务局退休职工,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志强与被执行人陈雄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除工资已被依法冻结外,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