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384号申请人毛建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杨亚荣,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2日,甘肃平凉市人,住固原市试验区。被执行人杨晓文,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4日,甘肃平凉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0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晓文在宁夏银行固原支行账户存款71750.00元,账号:62320064*****2670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牛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