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马某甲,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马某甲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窦林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成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