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刑更50号罪犯范春明,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格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范春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案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春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二次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范春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正 宝
审判员 杨 俊 秀
审判员 祁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旦智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