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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1719号

王某与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719号原告王某。被告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付金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方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