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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刑初93号

王有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23刑初93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有才,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王乐井乡,捕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盐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池县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有才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有才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提出自己要承包楼房保温工程需要投资。2015年7月份,被告人王有才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工程,并办理了多张手机卡冒充承包工程的合伙人给被害人刘某某发信息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先后以工程需要购买材料、合伙人退股、请客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93500元。被告人王有才将诈骗所得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有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号码查询单、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卡卡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活期账户明细查询、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有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有才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9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有才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有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婧

人民陪审员  党丽芸

人民陪审员  惠兴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亚楠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