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信佳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桃岭村大园组。
法定代表人:刘和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曙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信佳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被执行人对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71030元;本案应执行标的为:91644元及利息、诉讼费209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费1314元,还有20614元及利息、诉讼费209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费1314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葛立峰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