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4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百利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甲1号A座312室。法定代表人朱奇,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怡年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振万路2号2幢122室。法定代表人陆勇,经理。北京百利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怡年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9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百利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调解书主文第一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北京百利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调解书主文第二项履行向上海怡年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十万元的义务;上海怡年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据此主张,依据上述调解书主文第四项的约定,双方应按本院(2013)丰民初字第07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并且依据该判决书,其不承担协助北京百利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将四台H**-50集尘器运回的义务。
本院认为,因北京百利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调解书主文第二项履行向上海怡年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十万元的义务,故依据上述调解书主文第四项的约定,双方应按本院(2013)丰民初字第7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在上述判决书中,上海怡年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协助北京百利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将四台H**-50集尘器运回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百利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