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3执127号之一

徐璐、徐河、孙升华申请执行周天成、唐士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璐,徐河,孙升华,周天成,唐士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璐,女,汉族,2002年9月23日出生,林甸县二中学生,住林甸县。法定代理人柳春艳,女,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林甸县。(系申请执行人徐璐母亲)。申请执行人徐河,男,汉族,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孙升华,女,汉族,1954年1月11日出生,现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周天成,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唐士发,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徐璐、徐河、孙升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天成、唐士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凤秋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