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刑更164号罪犯冯红卫,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安县,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以(2013)德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红卫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刑期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红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红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红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两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予以从严;未履行罚金,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冯红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
二○一六年十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俊 秀
审判员 吴 培 青
审判员 祁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旦智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