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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882号

全有成、常云波等与辛学峰、高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全有成,常云波,辛学峰,高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882号

原告:全有成。

委托代理人:韩飞。

原告:常云波。

委托代理人:韩飞。

被告:辛学峰。

被告:高生强。

原告全有成诉被告辛学峰、高生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张相军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马晓强、黄振伟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有成诉称:2014年2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由,被告辛学峰借到原告10万元,由被告高生强担保,款借出后本息未偿还。要求被告辛学峰、高生强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本院认为:原告全有成起诉书中被告辛学峰、高生强的住所地,被告已经不在此处居住,去向不明。原告全有成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住所地,原告又不愿公告送达起诉书。故原告全有成起诉的被告因为去向不明,本案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全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全有成。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相军陪审员  马晓强陪审员  黄振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