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882号
原告:全有成。
委托代理人:韩飞。
原告:常云波。
委托代理人:韩飞。
被告:辛学峰。
被告:高生强。
原告全有成诉被告辛学峰、高生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张相军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马晓强、黄振伟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有成诉称:2014年2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由,被告辛学峰借到原告10万元,由被告高生强担保,款借出后本息未偿还。要求被告辛学峰、高生强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本院认为:原告全有成起诉书中被告辛学峰、高生强的住所地,被告已经不在此处居住,去向不明。原告全有成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住所地,原告又不愿公告送达起诉书。故原告全有成起诉的被告因为去向不明,本案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全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全有成。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相军陪审员 马晓强陪审员 黄振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