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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执12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荣富,周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12号申请执行万顺勇,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张荣富,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生,现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周建,男,汉族,1980年7月19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申请执行人依据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信仲裁字第031号裁决书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1、借款本金40万元;2、利息144000元(自2014年8月2日计至2016年2月1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40万元×2%×18个月;)3、仲裁费、处理费18384元;4、执行费8000元;合计57038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本案债务有被执行人张荣富个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2、本案全部债务按51万元分期分批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3、和解协议签字后立即给付5万元;2016年3月31日之前履行26万元,含执行费8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20万元履行完毕。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最后的20万元延迟到2016年6月底之前履行,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51万元被执行人张荣富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信仲裁字第031号裁决书确认的全部债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鸿飞执行员  叶 鹏执行员  张德纯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闫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