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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4721号

汪X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72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汪X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汪XX借款111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李X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汪XX于2016年5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7月17日查封李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6号XXXX号房产一套,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6号XXXX号房产一套予以续查封;

二、责令被执行人李X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