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1190号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吴某。本院于2016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吴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吴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10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一次性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含医疗费、修车费等)。以上款项于本裁定送达时履行。
二、吴某在收到李某各项赔偿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李某主张民事赔偿权利。
三、本事故经李某赔偿后,属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事故科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任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