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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258号

刘永福与青岛普瑞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福,青岛普瑞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258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福,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逄小军,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普瑞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伟,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福与被执行人青岛普瑞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1021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663元及逾期利息。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