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667号原告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喜萍,系该公司管理员。被告刘宁,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新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白茹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