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972号
申请执行人:章呈祥,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方润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王馨怡,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何刚,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法定代理人:方文英(系何刚母亲),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何小禹���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方文英,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张胜,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朱长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铜陵市。
负责人:邵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负责人:汪琪中,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2185.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