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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0972号

章呈祥、方润生等与何刚、何小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呈祥,方润生,王馨怡,何刚,何小禹,方文英,张胜,朱长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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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972号

申请执行人:章呈祥,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方润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王馨怡,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何刚,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法定代理人:方文英(系何刚母亲),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何小禹���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方文英,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张胜,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朱长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铜陵市。

负责人:邵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负责人:汪琪中,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2185.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