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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945号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945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高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路继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佳宝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