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709号原告宋某,略。被告李某甲,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林海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孔维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