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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1429号

李凤航与梁耀文、梁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凤航,梁耀文,梁彩娟,黄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1429号原告李凤航,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黄典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浩铭,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耀文,自由职业。被告梁彩娟,百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职工,系被告梁耀文之妻子。被告黄彩英,自由职业。

原告李凤航与被告梁耀文、梁彩娟、黄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瑞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黄振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典春、钟浩铭,被告梁耀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彩娟、黄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3日起,被告梁耀文以急需用钱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梁耀文9.5万元,另5.5万元分三次现金支付。为明确债务及还款时间,2014年4月26日,被告梁耀文向原告出具借据,并约定2014年6月22日前还清。被告黄彩英作为借款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梁彩娟系梁耀之妻子,应与梁耀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耀文、梁彩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6月2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黄彩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梁耀文辩称,其实际收到借款9.5万元,其它5.5万元为借款利息,两项合计15万元。原告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主张利息不合理,应以借款本金9.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梁耀文向原告借款,梁彩娟并不知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梁彩娟、黄彩英未作答辩,也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起,被告梁耀文以急需用钱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梁耀文9.5万元,另5.5万元为现金支付梁耀文。为明确债务及还款时间,2014年4月26日,被告梁耀文向原告出具借据,并约定2014年6月22日前还清。被告黄彩英作为借款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梁耀文向原告借款系发生在其与梁彩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梁耀文向原告实际借款数额多少问题。从原告提交的借据内容看,被告梁耀文收到原告借款15万元,且被告黄彩英作为借款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认定被告梁耀文向原告实际借款15万元。被告梁耀文逾期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6月2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梁耀文向原告借款期间系其与梁彩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梁彩娟应与被告梁耀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黄彩英作为借款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黄彩英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梁耀文、梁彩娟共同偿还原告李凤航借款本金15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6月2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由被告黄彩英对上述借款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梁耀文、梁彩娟共同负担,被告黄彩英负连带责任。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瑞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黄振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理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