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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22-1号

株洲汉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王海军债权转让合同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株洲汉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株洲汉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易升龙,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汉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军债权转让合同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海军应向申请执行人株洲汉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225元、保全费200元、执行费16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