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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执9号

毛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32执9号申请执行人毛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许某,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32执9号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平生

审判员  李亚坚

审判员  林梓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黎守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