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2号申请执行人周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超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刘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一、被执行人刘超民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杰借款本金及利息18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原告周杰自愿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超民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刘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平良
审 判 员 严楚军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段绪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