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3执170号

遵义市智宁科贸有限公司与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遵义市智宁科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智宁科贸有限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遵义市智宁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体    福

代理

审判员 龙    明    淮

代理

审判员 孙迅

二0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佩    娟 来自